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89號
- 原告
- 潘志遠
- 訴訟代理人
- 鄒孟昇律師
- 被告
- 禾田電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0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