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01號
- 原告
- 金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裕舜
- 被告
- 林麥升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公司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 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黃裕舜,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