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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88號

原告
充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嘴錦
原告
日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嘴錦
原告
志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嘴錦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雅茹律師
被告
盧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北投區、南港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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