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88號
- 原告
- 充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嘴錦
- 原告
- 日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嘴錦
- 原告
- 志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嘴錦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國龍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鄧雅茹律師
- 被告
- 盧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北投區、南港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