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03號
- 聲請人
- 即受告知人
- 霖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進興
- 訴訟代理人
- 張至剛律師
- 相對人
- 即原告
- 皇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力銓
- 訴訟代理人
- 張國權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皇揚熱能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寶珠
- 訴訟代理人
- 林松虎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俊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毅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即受告知人霖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閱覽本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二七0三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係受告知人,就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703號解除契約等事件,為明瞭案件情形與受告知人間之利害關係,以決定是否參加訴訟,認有聲請閱卷之必要,爰向本院聲請閱卷等語。經查,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703號卷宗乙事,業經當事人同意,有本院103 年12月3 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98頁反面),且系爭訴訟所涉事實,與相對人皇揚熱能設備有限公司訂購聲請人製造之2 台殺菌鍋相關,聲請人對於卷內文書自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且卷內文書未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宗,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