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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9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李國增張宇葭陳彥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98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訴訟代理人
侯蜜
被告
皇邑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高敏男
被告
陳曉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1 中關於利息計算期間「自101年6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02 年6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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