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98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詹佩珺
- 訴訟代理人
- 侯蜜
- 被告
- 皇邑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高敏男
- 被告
- 陳曉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1 中關於利息計算期間「自101年6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02 年6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