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04號
- 原告
- 全興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金滄
- 訴訟代理人
- 商志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萬捌仟陸佰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玖佰零玖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玖仟肆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