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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8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漢
原告
中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靖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美金2,169,560元依照1:29.335之匯

率計算折合為新台幣63,644,0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858,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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