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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9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95號

原告
赫芮傢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洋
被告
泰盛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志
法定代理人
于湘沛(原名于立智)
被告
張琪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威志、于湘沛為被告泰盛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次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泰盛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琪維,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邱繼寬,復又申請邱繼寬之董事及董事長解任變更登記,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臺北市政府102年12月26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本件訴訟程序因張琪維之法定代理權消滅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前揭說明,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泰盛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陳威志、于湘沛為其法定代理人續行本件訴訟為其法定代理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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