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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3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同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袁志偉間因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1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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