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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4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4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鄒龍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榮忠、吉立通運有限公司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692,810元(請求729,910元-勝訴37,100元=692,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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