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4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鄒龍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榮忠、吉立通運有限公司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692,810元(請求729,910元-勝訴37,100元=692,81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