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薛中興、張宇葭、林伊倫
- 法定代理人李俊利、唐鳴宏
- 原告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魄力資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04號原 告 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利 訴訟代理人 吳春美 被 告 台灣魄力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鳴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萬2,0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欠7,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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