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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李國增張宇葭陳彥君
  •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丞浩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牟家祿李玉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130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  住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 被   告 丞浩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牟家祿  住桃園縣桃園市中埔二街 被   告 李玉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柒拾捌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牟家祿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佰零二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點五三計算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肆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柒拾元,餘由被告牟家祿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立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丞浩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丞浩公司)於民國(下同)101 年12月邀同被告牟家祿、李玉虹為借款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立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借款期間自101 年12月19日起至102 年12月19日止,由借款人出具借據,申請循環或分批動用,借款利息按月計付,利率按年息5 %計息,嗣後隨原告「基準利率」按月調整,自調整日起改按原告新公告「基準利率」加2.47%計息,依週轉金貸款契約第5 款約定,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被告丞浩公司即於102 年3 月20日向原告借款267 萬元,借款期間自102 年3 月20日起至102 年6 月20日止,另於102 年3 月27日向原告借款233 萬元,借款期間自102 年3 月27日起至102 年6 月27日止,詎被告丞浩公司於上開借款期限屆至時,未依約還款,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迄今尚積欠本金4,789,266 元及其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被告牟家祿、李玉虹為連帶保證人,即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被告牟家祿另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約定,被告就當期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數清償,或繳納最低應繳金額,並就剩餘未付款項依約定利率加付循環信用利息,被告牟家祿自102 年7 月起即未依約還款,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總計尚欠原告44,085元及自102 年7 月2 日起算之利息未清償。 ㈢綜上,爰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餘額查詢、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信用卡消費明細表、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授信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6 至26頁),互核相符,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依主文第1 、2 項所示連帶或個別給付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附表: ┌──┬───────┬───────┬─────────────┬────────────┬────┐ │編號│ 借據金額 │ 餘欠本金 │ 利 息 │ │備 註│ │ │(新臺幣/ 元)│(新臺幣/ 元)├──────┬──────┤違 約 金 ├────┤ │ │ │ │ 計息期間 │利率(年息)│ │繳息迄日│ ├──┼───────┼───────┼──────┼──────┼──────┬─────┼────┤ │ 1 │2,670,000 │2,459,266 │自102年6月21│ 5.000% │自102年7月21│逾期超過6 │102年6月│ │ │ │ │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逾期6 │個月按年息│20日 │ │ │ │ │止 │ │個月以內按年│1%計算至清│ │ │ │ │ │ │ │息百分之0.5 │償日止。 │ │ │ │ │ │ │ │計算之。 │ │ │ │ │ │ │ │ │ │ │ │ ├──┼───────┼───────┼──────┼──────┼──────┼─────┼────┤ │ 2 │2,330,000 │2,330,000 │自102年6月28│ 5.000% │自102年7月28│逾期超過6 │102年6月│ │ │ │ │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逾期6 │個月按年息│27日 │ │ │ │ │止 │ │個月以內按年│1%計算至清│ │ │ │ │ │ │ │息0.5%計算之│償日。 │ │ │ │ │ │ │ │。 │ │ │ ├──┼───────┼───────┼──────┼──────┼──────┼─────┼────┤ │合計│ │4,789,266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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