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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11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匡偉蘇嘉豐曾育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11號

原告
一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志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複代理人
周曣容律師
被告
顯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豪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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