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11號
- 原告
- 一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勝志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曣容律師
- 被告
- 顯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豪
- 訴訟代理人
- 林辰彥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淑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二項之間,應增加記載一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