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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11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匡偉蘇嘉豐曾育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11號

原告
一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志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複代理人
周曣容律師
被告
顯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豪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二項之間,應增加記載一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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