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11號上 訴 人 一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顯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405,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43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