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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6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67號

原告
中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厚直 住同上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元環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張錦煌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說明原告中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請求變更原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何。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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