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67號
- 原告
- 中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厚直 住同上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元環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張錦煌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說明原告中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請求變更原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何。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