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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8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80號

反訴原告
宇維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黃玉蘭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楊秀英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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