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宣玉華
- 法定代理人廖燦昌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宏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292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高永杰 住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 被 告 林宏達 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熊俊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就如附表所示建物於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之信託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林宏達應將如附表所示建物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熊威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 事由,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被告熊威公司以訴外人熊俊年、周惠瑛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0年7月12日與原告訂立綜合授信契約及授信約定書,約定授信種類為國內信用狀融資及進口物資融資,授信總額度為新臺幣2030萬元,授信動用期間自100年7月12日起至101 年7月12日止,其中國內信用狀融資之借款利息按原告基準 利率加年利率2.1%機動計算(101年8月8日為年利率4.74%),並按月繳付,本金於到期時一次清償,另進口物資融資之墊款利息按原告外幣牌告利率減年利率1.2%機動計算(101 年8月8日日幣為年利率2.5%),於本金到期時一次繳付,若被告熊威公司停止營業,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依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併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併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熊威公司依上開約定向原告借款及申請開發信用狀,其後於101 年6月12日停止營業,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於翌 日發函催告限期清償,嗣經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68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976,070元、日幣5,372,796 元及如該判決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㈡詎被告熊威公司於信用惡化、資金週轉困難之際,為避免所有財產遭受牽連,而於101年6月18日,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房屋及其持分土地、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8樓房屋及其持分土地以信託方式移轉登記予被告林宏達,藉以規避原告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2號民事判決確定撤銷被告就上揭門牌 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房屋及其持分土地、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8樓房屋及其持分土地於101年5月25日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101年6月18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被告林宏達應將上揭房地於101年6月18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㈢查被告間尚有如附表所示建物,以同一原因於101年6月18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林宏達,且如附表所示建物坐落之基地即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為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2號民事確定判決效力 所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爰依信託法第6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如附表所示建物之信託行為。並 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代位被告熊威公 司請求被告林宏達塗銷如附表所示建物以信託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林宏達則以:因為被告熊威公司法定代理人熊俊年跑掉了,所以沒有辦法辦理過戶登記等語,資為抗辯。 三、被告熊威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得否依信託法第6條規定,撤銷被告就如附表所示建物於 101年5月25日所為之信託行為: ⒈按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6條第1項、第12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信託關係,乃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此觀信託法第1條規定自明。信託 財產既已移轉其權利於受託人而獨立存在,即非屬委託人之權利,對委託人之債權人而言,委託人之責任財產顯有減少。是債務人即委託人所為之信託行為有害於債權者,債權人即得聲請法院撤銷,不論債務人所設立之信託係有償或無償,凡有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債權人均得行使撤銷權,亦不以委託人於行為時明知並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信託法第6條立法理由參照)。而是否有害於債權人權利 ,則因基於債權平等及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之總擔保,故應就委託人之全體債權人利益衡量之,如委託人藉成立信託脫產,或信託行為足以減少委託人對全體債權人之清償能力,即足當之。 ⒉查原告主張其對被告熊威公司瑞德公司有新臺幣13,976,070元、日幣5,372,796元之債權,有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68 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可稽,又被告熊威公司於將所有不動產信託移轉登記後,該公司名下已無其他有清償價值之資產一節,復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2號民事事件向臺北市 稅捐稽徵處函調熊威公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2號民事卷第115頁至第 116頁),堪認被告如附表所示建物之信託行為,顯有降低 熊威公司之清償能力,有害於原告債權之追償,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聲請撤銷被告如附表所示建物之信託行為,自有理由。末查,系爭信託存續期間雖自101年5月25日起至104年8月24日止(見本院卷第64頁),然因如附表所示建物所有權人現仍登記為林宏達,為保障原告之債權,本件仍有撤銷系爭信託之實益,附此敘明(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2696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原告得否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位熊威公司請求林宏達 塗銷如附表所示建物以信託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⒈按民法第242條,關於債權人之代位權之規定,原為債務人 怠於行使其權利,致危害債權人之債權安全,有使債權人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以資救濟之必要而設。故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權利得代位行使者,其範圍甚廣,凡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財產上權利均得為之,最高法院著有43年台上字第243號判例可參。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 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民法第767條定有明文 。 ⒉查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建物所為信託,業經本院撤銷如上,從而,附表所示建物之所有權人則應為熊威公司,然登記名義人卻仍為林宏達,自屬對熊威公司就如附表所示建物之所有權有妨害,熊威公司當得請求林宏達塗銷就如附表所示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惟熊威公司並未應訴,顯然怠於行使此項權利,故原告主張有保全其債權之必要而依民法第242 條之規定,代位熊威公司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林宏達塗銷就如附表所示建物所為以信託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即有理由。 五、從而,原告主張依信託法第6條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如附 表所示建物之信託行為,並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 中段之規定代位被告熊威公司請求被告林宏達塗銷如附表所示建物以信託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主文第1、2項屬形成判決,非給付判決,性質上不適於假執行,原告聲請假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 │附表: │ ├────┬──────┬────────┬──┬────────────┬───┤ │ │ │ │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權利 │ │ 建號 │ 基地座落 │ 建物門牌 │建築│房屋總樓層/ │ 範圍 │ │ │ │ │材料│所在樓層面積合計 │ │ │ │ │ │ │ │ │ ├────┼──────┼────────┼──┼────────────┼───┤ │ 1987 │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信義區永吉│鋼筋│12層/ │10000 │ │ │永吉段二小段│路222號等地下層 │混凝│地下層:1,270.24 │分之62│ │ │361地號 │ │土造│ ├───┤ │ │ │ │ │ │1988建│ │ │ │ │ │ │號持分│ │ │ │ │ │ │: │ │ │ │ │ │ │10000 │ │ │ │ │ │ │分之22│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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