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小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牧青、孫懿柔等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元;上訴聲明第三項為非財產上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16規定,應徵肆仟伍佰元,合計叁萬伍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