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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吳俊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謝小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牧青、孫懿柔等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元;上訴聲明第三項為非財產上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16規定,應徵肆仟伍佰元,合計叁萬伍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10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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