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49號
- 原告
- 全成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則儒
- 被告
- 灴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德勤
- 被告
- 八鄉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福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分別設在臺北市○○區○○○路000號8 樓、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係分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