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BELLFIELD INVESTMENTS LIMITED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76號原 告 BELLFIELD INVESTMENTS LIMITED 被 告 博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榮 被 告 翔揚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文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2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