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80號
- 原告
- 謙慧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哈佛翻譯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上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陳謙中即哈佛翻譯社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佳瑩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志朋律師
- 複代理人
- 伍徹輿
- 被告
- 邱肇廷即一祥翻譯社
- 被告
- 詮星翻譯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鍾敏琍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彥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網路上發表之言論,已侵害原告之名譽、商譽及利益,請求被告刪除網頁、刊登道歉啟事並禁止被告發表該等言論,復另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就原告分列兩項聲明,請求被告邱肇廷即一祥翻譯社、詮星翻譯有限公司(下稱詮星公司)與鍾敏琍各應刪除網頁、刊登道歉啟事並禁止被告發表該等言論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3,000 元,至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之金額合計為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0,800 元,揆諸首開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2 萬6,800 元(計算式:3,000 元×2 +2 萬0,800 元=2 萬6,800 元),惟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裁判費2萬7,800元,有繳費收據附卷可稽,原告即溢繳1,000 元(計算式:2萬7,800元-2 萬6,800 元=1,000 元),此部分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爰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