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79號原 告 陳培文 住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 訴訟代理人 陳兆瑛律師 被 告 立天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紐西蘭商克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2月27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102 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