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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李國增張宇葭陳彥君

  • 原告
    陳培文
  • 被告
    立天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79號原   告 陳培文  住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 訴訟代理人 陳兆瑛律師 被   告 立天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紐西蘭商克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2月27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102 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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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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