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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黃媚鵑
  • 法定代理人
    張樹威

  • 原告
    湧泉建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85號原   告 湧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樹威 訴訟代理人 方心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建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1,342元(計算 式:62,832+67,610+560,900=691,34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林欣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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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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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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