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黃柄縉、賴淑美、黃媚鵑
- 法定代理人張樹威、張榮珍
- 原告湧泉建材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建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原名:建彰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85號原 告 湧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樹威 訴訟代理人 方心彤 被 告 建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建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10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欣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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