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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7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李國增張宇葭陳彥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70號

原告
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雄
訴訟代理人
林政隆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201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美金牌告匯率計算29.827元,乘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數額67,478.7元,即為2,012,687 元(取自整數位,小數位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原告僅繳納上開數額,尚欠7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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