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70號原 告 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雄 訴訟代理人 林政隆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201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美金牌告匯率計算29.827元,乘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數額67,478.7元,即為2,012,687 元(取自整數位,小數位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原告僅繳納上開數額,尚欠7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