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91號
- 原告
- 能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烱熙
- 訴訟代理人
- 曾大中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致佑律師
- 複代理人
- 受告知人 林我宏
- 複代理人
- 蕭素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嶸文律師
- 被告
- 幸松紡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鶯鶯
- 訴訟代理人
- 方鳴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追加被告 食祿軒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慶城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六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