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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9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94號

上訴人即

原告
許文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林富美因102年訴字第369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拾玖萬伍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94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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