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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04號

給付權利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04號

原告
九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曉志
訴訟代理人
劉倩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及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及第2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台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起訴狀所載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與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補正該公司於民國102 年7 月25日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名稱及住所,如於訴訟繫屬後法定代理人有變更,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原告九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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