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04號原 告 九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曉志 訴訟代理人 劉倩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及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及第2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台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起訴狀所載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與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補正該公司於民國102 年7 月25日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名稱及住所,如於訴訟繫屬後法定代理人有變更,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原告九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