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71號
- 原告
- 曄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金池
- 訴訟代理人
- 杜孟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秉義律師
- 被告
-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照
- 訴訟代理人
- 呂偉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002號撤銷股東會臨時會決議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年8月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963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