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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71號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林禎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71號

原告
曄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池
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秉義律師
被告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照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002號撤銷股東會臨時會決議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年8月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963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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