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91號原 告 立天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紐西蘭商克威投資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思薇 林司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品洋、蔡士侑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 萬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莊訓城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