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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25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薛中興姜悌文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25號

原告
齊錩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如
訴訟代理人
李智賢
被告
新一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原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3萬9,5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欠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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