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51號
- 原告
- 李恒隆
- 訴訟代理人
- 方鳴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憲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宣頤律師
- 被告
-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訴訟代理人
- 趙相文律師
古嘉諄律師
江如蓉律師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雖於嗣後具狀向本院聲請撤回本件訴訟,然因本件已行言詞辯論程序,迄今未經被告表明是否同意,故不生合法撤回之效力,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