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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51號

確認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51號

原告
李恒隆
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宣頤律師
被告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趙相文律師

      古嘉諄律師

      江如蓉律師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雖於嗣後具狀向本院聲請撤回本件訴訟,然因本件已行言詞辯論程序,迄今未經被告表明是否同意,故不生合法撤回之效力,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51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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