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82號
- 原告
- 立宏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世瑋
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奇智基因有限公司給付價金,曾聲請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500元,應徵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6,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寄送被告。準備書狀應記載請求
所依據之事實與理由(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
明確記載原告依據何項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請求)及所用證據(
包括原告已完成並交付第3期另外50%標的物之證明、系爭專案
已全數認證及測試完成之證明、催告付款之證明等,並請先提出
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