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9號
- 原告
- 富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進榮
- 訴訟代理人
- 陳慧娟
- 被告
- 石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長庭
- 訴訟代理人
- 吳天煌
林樹旺律師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交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並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 萬9,507 元,該裁定已於102 年1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