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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92號

確認董事職務委任關係終止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92號

原告
陳俊嘉
被告
群饌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群饌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饌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本件原告係提起確認與被告群饌公司間董事職務委任關係終止訴訟,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應以被告群饌公司之監察人黃愷為被告群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被告群饌公司之監察人黃凱亦於本院提起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並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873號民事裁定選任第三人黃國峰為特別代理人在案,此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2頁),故被告群饌公司於本件訴訟即屬無法定代理人之情形,原告應補正被告群饌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或向本院聲請為被告群饌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又原告若欲選定黃國峰為特別代理人,且經黃國峰同意,請於聲請狀中附上黃國峰之同意書(檢附本院102訴字第2873號裁定供參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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