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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92號

確認董事職務委任關係終止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92號

原告
陳俊嘉
被告
群饌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職務委任關係終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職務委任關係終止,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向本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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