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14號
- 原告
- 盛記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麗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