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16號
- 原告
- 金磚密碼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諸葛翠琴
- 訴訟代理人
- 陳憲政律師
- 被告
- 怡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道英
當事人間請求移交等事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及如數補繳,逾期
未補正及補繳者,即駁回其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及補繳之事項如下:
一、訴之聲明第二項所載金磚密碼社區大廈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等明細及其價額。
二、當事人間請求移交等事件,原告起訴後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3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除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給付者外,尚有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請求被告應會同主管機關與原告,針對金磚密碼社區大廈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予原告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請求,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24號、96年度台抗字第368 號裁定意旨參照)。且由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及提出之證據資料觀之,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尚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自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7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4,33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4,2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