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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2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薛中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25號

上訴人
博宇堂影視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珠
上訴人
奧美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秩銘
被上訴人
張薰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訴字第3925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仟柒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薛中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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