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25號上 訴 人 博宇堂影視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珠 上 訴 人 奧美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秩銘 被 上訴人 張薰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訴字第3925號給付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仟柒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