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25號
- 上訴人
- 博宇堂影視製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珠
- 上訴人
- 奧美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秩銘
- 被上訴人
- 張薰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訴字第3925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仟柒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