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89號原 告 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克彬 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原鼎科技有限公司給付貨款,曾聲請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0,889元,應徵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