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12號原 告 崴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意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典固人文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14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