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12號原 告 崴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意君 被 告 典固人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功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