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27號
- 上訴人
- 蔡太國
吳晧羽
張文峯
張仁傑
謝秋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金理(即張麗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月1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176,428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3,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附表│├───┬────────────────────────┤│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計算式│原告請求被告按月返還不當得利,勝訴部分包括起訴前│││5年之總數3,093,388元(773,347元×4=3,093,388元) │││及自102年7月14日起按月給付12,846元,後者之期間未│││確定,其價額應以推定存續期間5年之總數3,083,040元│││(12,846元×4×12×5=3,083,040元)為準。故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6,176,42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