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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8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82號

原告
環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台平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

      古清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捌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僅繳納貳仟元,尚欠壹萬柒仟叁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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