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顧問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08號原 告 薩摩亞商百思極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粟田経弘 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顧問費,曾聲請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7,000元,應徵裁判費42,2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1,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寄送被告。準備書狀應記載本件請求所依據之事實與理由(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依何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請求)及所用證據(含關於顧問費之契約等,並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