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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08號

給付顧問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08號

原告
薩摩亞商百思極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粟田経弘

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顧問費,曾聲請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7,000元,應徵裁判費42,2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1,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寄送被告。準備書狀應記載本件

請求所依據之事實與理由(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

,並明確記載依何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請求)及所用證據(含關

於顧問費之契約等,並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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