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吳俊龍
- 法定代理人張志祥
- 原告吳建璋
- 被告張志祥、雄風計程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13號原 告 吳建璋 訴訟代理人 蕭健宏 被 告 張志祥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追加被告 雄風計程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13日上午10點50分,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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