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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
    吳俊龍
  • 法定代理人
    張志祥

  • 原告
    吳建璋
  • 被告
    張志祥雄風計程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13號原   告 吳建璋 訴訟代理人 蕭健宏 被   告 張志祥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追加被告  雄風計程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13日上午10點50分,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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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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