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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5號

原告
林育綜
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律師
被告
立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立天時代股份有限公
被告
司)
法定代理人
紐西蘭商克威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Fodai Onglin PACIDAL
訴訟代理人
蔡雲行

      黃敏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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