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87號原 告 葉冀青 被 告 法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啟書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言 詞辯論期日追加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判命被告登報道歉,依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判意旨,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回 復名譽請求權,屬非財產上請求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