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08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榮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安杰物業經營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喬安娜公司)與上訴人即被告安杰物業經營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安杰公司)因102年度訴字第4208號給付貨款等事件,兩造均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喬安娜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玖萬叁仟陸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喬安娜公司繳納;本件上訴人安杰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叁萬陸仟捌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安杰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均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