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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0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薛中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08號

上訴人
原告
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榮
上訴人
被告
安杰物業經營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喬安娜公司)與上訴人即被告安杰物業經營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安杰公司)因102年度訴字第4208號給付貨款等事件,兩造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喬安娜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玖萬叁仟陸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喬安娜公司繳納;本件上訴人安杰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叁萬陸仟捌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安杰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均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薛中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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